根据公司法规定,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。樊女士要求归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,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。
8年前,樊女士向一家公司投资10万元钱,现在后悔,便起诉要求撤资。近日,其诉讼请求被上海市松江人民法院判决驳回。
1998年初,樊女士将自己的10万元交给朋友吴先生,吴先生和其他6人以出资额75万元共同投资一家食品公司,成为该食品公司的股东。虽然在注册工商登记中吴先生为该公司股东,但在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上对樊女士等7人分别进行了登记,并出具了收据和发放了股权证。樊女士等7名出资人作为股东和董事,在第一次董事会有关决议中都签了名。
8年来,由于回报不高,加上目前股票大涨,她觉得很后悔,便想拿回这10万元。2006年9月,樊女士以在工商登记中,自己不是公司股东,更不是董事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归还10万元及利息损失。
根据公司法规定,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。樊女士要求归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,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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